人民调解 ,属于诉讼外调解的一种。是指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社会公德规范为依据,对民间纠纷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劝说,促使他们互相谅解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活动。
当事人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也可以主动调解。当事人一方明确拒绝调解的,不得调解。
受理范围: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民间纠纷,包括发生在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其他社会组织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各种纠纷。
(1)公民与公民
公民与公民之间的纠纷,一般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邻里、同事、居民、村民之间,因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或者发生争议而引起的纠纷。
(2)公民与法人
公民与法人、其他社会组织之间的纠纷十分广泛,例如,农村村民与农村合作组织、经济组织、乡镇企业之间因土地承包、农业产业化服务中的合同,划分宅基地、财务管理等方面的纠纷。
(3)企业职工
企业职工与所在企业之间,因企业转制、租赁、兼并、破产、收购、转让,或者因企业拖欠职工工资、医疗费等发生的纠纷。
(4)其他
城市居民与城市市政管理组织、施工单位、企业事业单位等因城市街道市政建设,危改房屋改造等引发的纠纷等等。
不受理范围
《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第二十二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不得受理调解下列纠纷:
(一)法律、法规规定只能由专门机关管辖处理的,或者法律、法规禁止采用民间调解方式解决的;
(二)人民法院、公安机关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者解决的。
调解形式:
调解形式是指调解人员在调解纠纷的过程中所采用的具体方式。常用的调解方式有单独调解、共同调解、直接调解、间接调解、公开调解、非公开调解与联合调解等。
2. 法院调解
法院调解又称诉讼中调解。是当事人用于协商解决纠纷、结束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审结民事案件、经济纠纷案件的制度。诉讼中的调解是人民法院和当事人进行的诉讼行为,其调解协议经法院确认,即具有法律上的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遵循查明事实,分清是非、自愿与合法的原则,调解不成,应及时判决。法院调解,可以由当事人的申请开始,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依职权主动开始。
法院调解,是双方当事人在人民法院审判人员主持下进行的,由此达成的协议,是人民法院的审判职能活动同当事人的处分行为相结合的结果。
法院调解的原则
(1)当事人自愿原则
指法院调解无论是调解活动的进行还是调解协议的形成都要建立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
(2)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原则
指法院调解应当在事实已经基本清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已经基本明了的基础上进行。
(3)合法原则
指法院调解在程序上要遵循法律程序,形成的调解协议不可违反国家的法律规定的原则。
3. 人民调解和法院调解的区别
(1)人民调解是民间调解组织主持下的调解,法院调解是具有审判权的机关主持下的诉前和诉中调解,争取做到案结事了,较大程度的节约诉讼资源。
(2)两者较大的区别是调解结果是否具有执行效力。
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只是协议,需要对方自愿履行,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还需要法院重新认定。而人民法院制作的生效调解书,与法院的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具有给付性内容的判决,一方履行义务,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