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1.案涉车辆曾出售给他人,并有首保记录,系属“二手车”,该信息为足以影响消费者购车时作出选择的重要信息。车辆经销商作为专业的汽车销售服务企业,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并对车辆来源手续、实际车况等负有审查义务,但其未尽到审查义务和告知消费者的义务。
2.作为经销商,应当知道该车辆在本次买卖之前有过交易记录保养记录、行驶里程记录等,不符合新车标准,属于“二手车”,但未向购买人履行告知义务,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构成不作为的消费欺诈。据此,消费者与经销商签订的《购车合同》为可撤销合同,消费者有权行使撤销权,并主张惩罚性赔偿(三倍赔偿)。